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原 告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建隆
訴訟代理人 張琪珮
王泳盛
林孟毅
律師
被 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