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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隆 被 上訴人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3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 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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