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 訴 人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建隆
被
上訴人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300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
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