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78號
原 告 宇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貴瑛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杏醫國際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杏醫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6,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6,0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