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78號 原   告 宇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瑛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曾聲請被告杏醫國際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杏醫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