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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8號 原   告 統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博榮 原   告 統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原   告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慶宗 原   告 協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玲 訴訟代理人 杜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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