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8號
原 告 統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博榮
原 告 統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原 告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慶宗
原 告 協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玲
訴訟代理人 杜志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