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
原 告 星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叔銘
訴訟代理人 張麗美
被 告 安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銘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593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