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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2號 被   告反訴原告 科達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杰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宇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 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 5萬元及其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5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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