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2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科達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杰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宇哲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
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
起訴狀所載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
5萬元及其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5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