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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鴻霖印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章 訴訟代理人 黃清海 被   告 鼎樂科技藝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還款計畫書第7條約定因本約涉訟,甲(指原 告)乙(指被告鼎樂科技藝術有限公司)雙方及乙方連帶保 證人(指被告王翎芳)均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等語,此有還款計畫書影本在卷可稽,又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是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依職權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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