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鴻霖印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玉章
訴訟代理人 黃清海
被 告 鼎樂科技藝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翎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於還款計畫書第7條約定因
本約涉訟,甲(指原
告)乙(指被告鼎樂科技藝術有限公司)雙方及乙方連帶
保
證人(指被告王翎芳)均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等語,此有還款計畫書影本在卷
可稽,又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是依
上開規定,本
件應依職權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