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黃家全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怡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8,4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