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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黃家全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怡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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