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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林玉峯 被   告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春杰 被   告 黃偉祥       袁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求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之訴,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係屬財產權之訴 訟。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 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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