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4號
原 告 石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嘉晉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
被 告 鄭敏昌
張瑜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