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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敏昌       張瑜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鎰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34,72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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