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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何銘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住豐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住豐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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