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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3號 原   告 趙鈞震  住新北市○○區○○路       龍岡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鈞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楊軒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328,952 元(計算式:原請求部分2,975,35 2 元+追加部分1,353,6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費用500 元及追加部分之裁判費14,464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8,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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