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欣嵐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獅城旅館有限公司、張宗榮間請求提供
統一發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9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