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提供統一發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欣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獅城旅館有限公司、張宗榮間請求提供 統一發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9 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