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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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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被 上訴人 李鈺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 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 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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