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宇明
被
上訴人 李鈺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
88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
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