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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快樂瑪麗安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天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汶煒等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 萬800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 萬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莊訓城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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