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快樂瑪麗安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天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汶煒等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 萬8001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2 萬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莊訓城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