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出色創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
玖拾伍萬零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壹佰
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