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出色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零叁佰
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