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出色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零叁佰 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