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9號 上 訴 人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上 訴 人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國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6,739 元、10萬0,33 2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626 元、1,66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