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9號
上 訴 人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德明
上 訴 人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國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
件上訴人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6,739 元、10萬0,33
2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626 元、1,66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