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馨
孔繁輝
被 告 新立通數位媒體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
乃如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邱政勳律師
楊佩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
兩造就
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如經
認定無效時,本件爭議事實應
適用何權利義務關係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