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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馨        孔繁輝 被   告  新立通數位媒體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乃如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邱政勳律師        楊佩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如經 認定無效時,本件爭議事實應適用何權利義務關係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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