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東元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元安
訴訟代理人 曾芳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菲蔻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3,27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
17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
3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