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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東元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安 訴訟代理人 曾芳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菲蔻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3,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 17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 3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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