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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元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艾菲寇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 2,273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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