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5號
原 告 謝麗玉
被 告 典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典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典發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街○○號1樓,有公司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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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
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