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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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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5號 原   告 謝麗玉 被   告 典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被告典發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街○○號1樓,有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表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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