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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除違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35號 上 訴 人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王芝芬、台北市商業會、江丕成、林勝 輝、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故鄉市場調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102 年度訴字第2135號拆除違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07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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