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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38號 上 訴 人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巨星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 度訴字第2238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8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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