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38號
上 訴 人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薩摩亞商巨星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
度訴字第2238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4,8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