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宇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崇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雅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08,31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91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