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13號
原 告 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禎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
被 告 尤人立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白
乃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瑞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