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40號
原 告 海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穆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
被 告 鳯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