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 告 充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嘴錦
原 告 日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嘴錦
原 告 志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嘴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鄧雅茹律師
被 告 盧美珠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
居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南港區,依民
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