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690號
原 告 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津
訴訟代理人 王惠美
被 告 宜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媛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7 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元為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起至101 年10月2 日止,陸續向
原告公司購買酒品,原告均已依約交付貨品,而此4 筆貨款
分別為①自101 年6 月1 日起至101 年6 月30日,貨款新臺
幣(下同)949 ,470元、②自101 年7 月4 日起至101 年7
月20日,貨款661, 300元、③自101 年8 月1 日起至101 年
8 月31日,貨款161,270 元、④自101 年9 月13日起至101
年10月2 日,貨款129,915 元,總計貨款共為1, 901,955元
。被告並分別開立附表一所示支票3 紙,作為清償前開①、
②、③所示貨款之用。
惟該支票屆期經提示後,均以存款不
足遭
退票,
是以被告仍有
上開貨款未為給付。為此,爰依
民
法第367 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㈡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901,9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明
細、送貨憑證、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
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73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
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
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定有明文。次按給
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
203 條亦有明文規定。從而,原告主張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貨款共計1,901,955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主張舉
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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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貨款 │應 給 付 之 利 息 │
│ │(新臺幣) │ │
├──┼──────┼───────────────────────────┤
│ 一 │玖拾肆萬玖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肆佰柒拾元 │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二 │陸拾陸萬壹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叁佰元 │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三 │壹拾陸萬壹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貳佰柒拾元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四 │壹拾貳萬玖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玖佰壹拾伍元│之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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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編號│發 票 人│支票號碼 │付 款 人│
發 票 日│金 額│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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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宜姿國際有限公司│AW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1 年9 月│949,470 │
│ │ │ │永和分行 │30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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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宜姿國際有限公司│AW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1 年10月│661,300 │
│ │ │ │永和分行 │15日 │元 │
├──┼────────┼─────┼────────┼─────┼────┤
│ 三 │宜姿國際有限公司│AB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1 年10月│161,270 │
│ │ │ │永和分行 │31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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