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03號
聲 請 人
即受告知人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皇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皇揚熱能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即受告知人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0
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三號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受告知人,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03號
解
除契約等事件,為明瞭案件情形與受告知人間之利害關係,
以決定是否參加訴訟,認有
聲請閱卷之必要,
爰向本院聲請
閱卷等語。
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03
號卷宗乙事,業經當事人同意,有本院103 年12月3 日
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8頁反面),且
系爭訴訟
所涉事實,與相對人皇揚熱能設備有限公司訂購聲請人製造
之2 台殺菌鍋相關,聲請人對於卷內文書自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且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聲請人聲請閱覽
上開卷宗,於法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