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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03號 聲 請 人 即受告知人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皇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皇揚熱能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即受告知人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0 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三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受告知人,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03號解 除契約等事件,為明瞭案件情形與受告知人間之利害關係, 以決定是否參加訴訟,認有聲請閱卷之必要,爰向本院聲請 閱卷等語。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03 號卷宗乙事,業經當事人同意,有本院103 年12月3 日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8頁反面),且系爭訴訟 所涉事實,與相對人皇揚熱能設備有限公司訂購聲請人製造 之2 台殺菌鍋相關,聲請人對於卷內文書自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且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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