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0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皇揚熱能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皇基股份有限公司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