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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全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滄 訴訟代理人 商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 仟玖佰零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玖仟肆佰 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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