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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全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滄 訴訟代理人 商志偉 被   告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並 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9,409 元,該裁定 已於102 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顯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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