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全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金滄
訴訟代理人 商志偉
被 告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前對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後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並
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9,409 元,該裁定
已於102 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
逾期
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憑,依
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