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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原   告 中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2,169,560元依照1:29.335之匯 率計算折合為新台幣63,644,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858,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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