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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95號 原   告 赫芮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洋 被   告 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志       于湘沛(原名于立智) 被   告 張琪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威志、于湘沛為被告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張琪維,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邱繼寬,復又申請邱繼寬 之董事及董事長解任變更登記,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 北市政府102年12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稽,本件訴訟程序因張琪維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當然停止後 ,兩造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命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陳威志、 于湘沛為其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為其法定代理人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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