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95號
原 告 赫芮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嘉洋
被 告 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志
于湘沛(原名于立智)
被 告 張琪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威志、于湘沛為被告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承
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次按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張琪維,
嗣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邱繼寬,復又申請邱繼寬
之董事及董事長解任變更登記,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
北市政府102年12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稽,本件訴訟程序因張琪維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當然停止後
,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揆諸前揭說明,
爰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命泰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陳威志、
于湘沛為其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為其法定代理人續行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