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03號
原 告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碧治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曄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貳佰貳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