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碧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鑫曄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百
零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
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零陸拾
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