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裕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
律師
蔡亞寧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東映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漢輝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
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