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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映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漢輝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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