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 告 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城
被 告 孫鐵志
孫榮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
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暨答詢表各1 份在卷
可按,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