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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   告 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城 被   告 孫鐵志       孫榮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 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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