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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孫鐵志、孫榮康間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 (下同)144 萬7,711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 ,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44萬7,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萬4,855元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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