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上列原告與
被告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孫鐵志、孫榮康間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 (下同)144
萬7,711元及其利息與
違約金 ,核係財產權之請求,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44萬7,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萬4,855元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