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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益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90號 原   告 何信府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權益法 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提出股東名簿記載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 幣叁萬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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