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90號
原 告 何信府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權益
法
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提出股東名簿記載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
幣叁萬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