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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權益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信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 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請求確認股東權益法律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仟貳佰叁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 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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