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信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永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
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請求確認股東權益
法律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仟貳佰叁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拾
壹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