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原 告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勝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複代理人 周曣容律師
被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