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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原   告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周曣容律師 被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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