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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原   告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周曣容律師 被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之間,應增加記載一項「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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