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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11號 上 訴 人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1,405,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438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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