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0號
原 告 宇澤管理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秉澤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
被 告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建彤
複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遷出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