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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出車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0號 上 訴 人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建彤 被上訴人   宇澤管理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車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 萬 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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