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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81號 原   告 施美蓁       黃濬騰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三原       施美蓁 原   告 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瀅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力元、高慶松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   :  ㈠補正原告正確姓名、住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所。經查,民事起訴狀第1頁記載原告之一為「施美蓁」,   惟民事委任書「上方」記載「委任人:黃濬騰」。下方記載   「委任人:黃濬騰,法定代理人:施美蓁」,原證9律師函   略以:「覓得買方『施美娟』小姐願以1838萬元應買」等語   (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則本件原告之一究為「施美蓁」   ?或「黃濬騰」?  ⒈原告之一如係「施美蓁」,則因民事起訴狀末頁未據「施美   蓁」簽名或蓋章,亦未合法委任律師,則本件起訴,顯未合   法,應予補正。  ⒉原告之一如係「黃濬騰」,則因民事起訴狀末頁未據「黃濬   騰,法定代理人:黃三原,施美蓁」共同具名及簽名或蓋章   ,亦未以「黃濬騰,法定代理人:黃三原,施美蓁」合法委   任律師,則本件起訴,顯未合法,應予補正。  ㈡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本件原告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主張究係覓得買方何   人願以1838萬元應買系爭房地?各該原告究係本於何請求權   基礎向各該被告請求?有何證據資料可資佐證,亦請具體條   列分別敘明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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