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81號
原 告 施美蓁
黃濬騰
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黃三原
施美蓁
原 告 大漢秋風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瀅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陳怡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力元、高慶松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
:
㈠補正原告正確姓名、
住所,
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所。
經查,民事
起訴狀第1頁記載原告之一為「施美蓁」,
惟民事委任書「上方」記載「
委任人:黃濬騰」。下方記載
「委任人:黃濬騰,法定代理人:施美蓁」,原證9律師函
略以:「覓得買方『施美娟』小姐願以1838萬元應買」等語
(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則
本件原告之一究為「施美蓁」
?或「黃濬騰」?
⒈原告之一如係「施美蓁」,則因民事起訴狀末頁未據「施美
蓁」簽名或蓋章,亦未合法委任律師,則本件起訴,顯未合
法,應予補正。
⒉原告之一如係「黃濬騰」,則因民事起訴狀末頁未據「黃濬
騰,法定代理人:黃三原,施美蓁」共同具名及簽名或蓋章
,亦未以「黃濬騰,法定代理人:黃三原,施美蓁」合法委
任律師,則本件起訴,顯未合法,應予補正。
㈡補
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本件原告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主張究係覓得買方何
人願以1838萬元應買
系爭房地?各該原告究係本於何
請求權
基礎向各該被告請求?有何證據資料
可資佐證,亦請具體條
列分別敘明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