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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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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47號 上 訴 人 林金碧       林良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林電腦排版有限公司、蕭潮欽間因102 年字第3447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零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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